171号张晋-关于加强电动车违规改装灯光行为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3日来源:大兴区政协

分享:
打印

  会议提案

  一、问题:

  随着电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部分电动车车主违规改装灯光的现象日益严重。这种行为不仅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视线造成干扰,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还可能影响交通秩序。因此,加强对电动车违规改装灯光行为的管理迫在眉睫。

  二、分析:

  非法加装强光灯具,不但会破坏原车线路,增加车辆自燃的概率,同时会影响对向车辆驾驶人的视线,夜间会车时很容易出现短暂性致盲,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建议:

  一是加强市场监管。定期对电动车销售点和维修店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强光灯泡、违规灯光改装套件等行为。对违规商家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从源头上遏制电动车灯光的违规改装。

  二是增加执法力度。交警在重点路段(如城市主干道、城乡结合部等违规改装灯光行为高发区域)、重点时段(夜间等)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处理。

  三是鼓励群众举报。设立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电动车违规改装灯光行为的群众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四是加强法规宣传。通过社区宣传、媒体广告、交警现场执法讲解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电动车车主普及违规改装灯光的危害和违法性质,让车主清楚认识到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办理报告

  张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违规改装灯光行为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大兴区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在建议中所述,近年来,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围绕电动自行车安装射灯、强光灯等非法改装违法行为,全面强化整体管控力度,并通过最密岗位设置、最严执法标准、最强执法力度,迅速掀起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高潮,并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实现电动自行车违法严管严控。一是结合电动自行车通行特点,围绕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强化自主警务,针对辖区主要道路、路口、繁华商市场、公交地铁、医院学校等人流车流密集区域,以及早晚高峰等电动自行车违法高发时段,通过组织开展“集中、常态”整治行动,警告教育与处罚并重,做好常态化执法管控,迅速形成严罚严管态势。二是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车辆检验、登记制度。严格做好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检验合格后,发放正式车辆牌照。对检测不合格车辆坚决不予办理登记上牌业务。三是对整治中查获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要逐一询问登记改装门店、修理部等相关信息,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成员单位开展入户检查,强化源头追查,跟踪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曝光、停业整顿等处罚。四是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等开展入户宣传;充分利用社区楼宇广告、电子屏等媒介,滚动播放宣传提示语,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提示市民群众严禁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深入快递外卖等电动自行车使用重点企业,督促企业组织从业人员严禁使用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文明守法出行,确保自身和他人出行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系和支持。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张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电动车违规改装灯光行为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切实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坚决杜绝经营性非法拼改装行为。依据《大兴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对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和维修店铺开展专项及日常执法检查,从严整治经营性非法拼改装行为。截至目前,市场局开展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检查137户次,发现问题37起,均已进行责令改正或约谈教育。

  二是开展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我局开展年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制定了年度抽检计划,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完成区抽电动自行车抽检4批次,电动自行车蓄电池6批次。同时配合市局完成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市级抽检工作。下一步,对监督抽查结果显示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将依法进行后处理。

  三是开展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灯具质量的监管。对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销售灯具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销售不合格灯具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情况,依据《产品质量法》依法进行查处。截至目前,未收到相关问题线索。

  四是坚持宣教结合,引导社会共治。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宣传海报等各类传媒形式开展电动自行车常识和相关国标解读,引导市民群众了解电动自行车基本知识,抵制非法拼改装。截至目前,今年共进行电动自行车相关宣传报道22篇,宣传覆盖984人次。

  接下来,我局将持续做好关于电动自行车规范销售的相关监管工作,共同保障广大市民出行安全。

  特此报告。

  我们诚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宝贵的支持和指导、建议。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