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2日政协北京市大兴区第三届委员会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提案审查立案工作是保证提案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职能中的作用,加快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北京市大兴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受常委会委托,依据本办法进行提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 提案人为现任区政协委员、区政协荣誉委员、参加本会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联络组和界别活动组。
第四条 凡属以下内容之一者不予立案:
1.不符合《政协北京市大兴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提案基本要求的;
2.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3.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物;
4.非我区职权管辖范围;
5.涉及委员及其亲属自身利益的事物(涉及统战政策者除外);
6.涉及中共党组织内部事务或民主党派组织内部事务;
7.涉及指名举报、揭发或单位间纠纷等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事务;
8.涉及司法诉讼实体审理的事务;
9.涉及市场调节范围的事务;
10.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
11.夹带商业广告性质的;
12.其它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五条 提案初步审查
1.全会提案的初步审查,由每次全会召开时的大会提案组负责。大会提案组原则上由区政协专委会工作二室人员并邀请区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组成。
2.平时提案的初步审查,由区政协专委会工作二室负责。
3.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格式和书写是否符合要求、有关项目是否填写完全和准确、主体内容是否有明显疏漏等,如有问题及时与委员协商修改。在此基础上进行登记、分类、统计工作。
第六条 提案正式审查立案
1.全会提案的正式审查立案,采取集中统一审查的方式,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换届时除外),并请区政协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参加。
2.平时提案的正式审查立案,采取随时收到随时审查的方式,由区政协专委会工作二室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副主席审定。
第七条 审查后的处理
1.全会提案的初步审查情况,由大会提案组在全会闭幕前向委员通报。
2.全会提案的正式审查立案情况,由提案委员会在正式审查立案结束后以书面和网上形式向委员通报。
3.平时提案的审查立案情况,在政协网上向委员通报。
4.经审查予以立案的全会期间提案,由区政协专委会工作二室依据所确定的承办单位分别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统一交办。
5.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根据其内容,可以作为建议的由区政协专委会工作二室作为人民建议转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参考。处理结果将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提案委员会会议复审。
第八条 本办法经区政协主席会通过后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专委会工作二室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