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0日政协北京市大兴区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大兴区委《关于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政协北京市大兴区委员会提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委员联络组(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协助区委和区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南,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为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网络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联络组,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委员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幕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成立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北京市大兴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工作计划。
2.组织、征集提案。
3.负责提案的审查和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4.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
5.对提案及其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依据分析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6.负责优秀提案及最具影响力提案的评比表彰。
7.协助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8.向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9.加强与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开发区工委办和管委办以及各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10.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和联络组长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11.积极争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
第十条 提案工作形成的文件,须经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对于在大兴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依据《政协北京市大兴区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和最具影响力提案办法》的规定,提出优秀提案和最具影响力提案名单,报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定,分别在全体会议上和中共大兴区委召开的政协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对于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会同区政府联合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政协机关专委会工作二室负责处理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全体会议期间,参加大会提案组的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人的资格:
1.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2.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3.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4.区政协界别活动组、委员联络组,可以本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1.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要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在本区的贯彻执行情况,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要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建言献策。
2.提案需一事一案,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案由明确,内容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3.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需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党派、人民团体要加盖公章;以界别活动组、委员联络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组长签名。
4.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提案者可以书面方式提交提案,也可以通过政协网站的提案报送系统、提案委邮箱和自媒体渠道进行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按照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要求的,予以立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1.不符合本条例提案基本要求的。
2.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3.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4.非我区职权管辖范围的。
5.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涉及统战政策的除外)。
6.涉及中共党组织内部事务或民主党派组织内部事务的。
7.主要事实情节不清楚或建议不具操作性的。
8.指名举报、揭发或单位间纠纷等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事务。
9.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10.夹带商业广告性质的。
11.其它不宜作为提案的。
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提案者也可自行撤案和选择并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建议案,送区委、区人大和区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将党派提案、工商联提案逐级送主管副主席、主席审批,再报送区委主要领导,由区委办公室按区领导批示意见交有关单位承办。人民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和联络组提案要及时报送主管副主席阅批。
第二十一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交相关部门具体办理落实。属于区委系统承办的,由区政协直接交区委办;属于区政府系统承办的,区政协与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承办单位会议交办;属于开发区工委系统或管委系统承办的,区政协直接交开发区工委办公室或管委办公室。平时提案,随时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分析
第二十二条 提案分析工作在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分管副主席负责,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后,写出分析报告;推荐重点检查督促办理提案的建议,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部门和单位依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做出书面答复,提案者在办复报告上签署意见。
1.在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督促提案落实工作。
2.提案人和承办单位双方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经提案委员会与提案人共同分析后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3.每年提案办理结束后,政协常务委员会采取不同形式听取政府等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通报。
4.办理提案工作要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应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将涉及本单位问题的书面答复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一次性答复委员。
5.委员联名提案,答复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答复主要负责人;界别活动组、委员联络组提案,答复组长。
6.办理提案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讲求实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凡应该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向提案人说明情由,取得谅解和理解。
7.收到提案后,应在接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做出书面答复。如提案涉及问题复杂,不能按期办妥,经交办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
8.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中,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沟通情况,增进了解。
第七章 提案办理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提案分析的基础上,对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按程序、分层次进行检查督促、民主监督。分别由常委会、主席会、专委会以视察、听取情况汇报、座谈等适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报告要逐件审阅。对提案人寄回的《委员办理意见征询表》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提案人对办复的具体意见。
第二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可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双向评议和走访承办单位等方式,推动提案的办理工作。对已被承办单位列入规划拟逐步落实的提案要跟踪督办。
第二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重点提案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对部分重点提案以适当方式重点督办。
第二十九条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双向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提案人和承办单位。
第三十条 通过政协网站定期公开提案原文和答复意见,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