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号吴少蓉-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9日来源:区政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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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提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开发企业代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非经营性)产权移交不及时,不能保障配套设施及时投入给业主使用,且可能导致开发企业改变其用途使用。

  建议

  1.招拍挂文件及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代建设施及时移交至相关单位;

  2.规划核验时将代建配套设施同步核验;

  3.房屋竣工备案、实测绘备案时要求代建设施移交协议为必备申请材料;

  4.不动产登记办理代建设施首次登记时,证书发放至开发企业的同时,明确要求移交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办理报告

  吴少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题及成因

  居住项目房地产开发中,由建设主体在住宅小区范围内代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建成后应移交相关部门。此类配套设施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独立用地上建设,二是非独立用地上建设。

  按照不动产登记接续办理的原则,配套设施建设完毕后(无论是否属于独立用地)均需提供建设及竣工等手续先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由建设主体与配套设施接收单位持移交协议等材料再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接收单位方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独立用地上建设的配套设施一般包括幼儿园、养老院、邮政、供电设施等规模较大的独立建筑物,此类设施在建设完毕后由首次登记到转移登记的过程较为复杂,且转移登记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接收单位缴纳契税的问题,导致接收单位对产权移交存在抵触心理,配套设施从而难以及时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非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一般包括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文体活动站等建筑面积较小的房屋,多为整栋建筑物内的个别房间。但实际工作中,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对于此类配套设施已明确其不在出让建筑面积范围内。经我单位内部沟通,此类非独立用地上的配套设施无法再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导致相应土地权利性质不明确,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法办理登记,从而使得接收单位难以取得产权证书。

  二、解决方案

  经与区住建部门沟通,根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设项目,未按照时序建设、验收、交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目前建设主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与项目内涉及到的配套设施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并现场签署移交确认单,即完成相应的移交工作(俗称“交钥匙”),已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前提条件。因此,我分局主要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就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1.2022年5月16日前

  经我分局供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梳理了2017年以来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不动产登记情况。对于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项目,我分局已分别向开发企业和接收单位发函,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并积极协调税务部门,帮助接收单位办理核税手续,使接收单位尽快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2.2022年5月16日后

  在我分局办理本提案的过程中,2022年5月16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居住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接受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2〕152号)。该文件简化了配套设施不动产登记流程,规定由接收单位直接申请办理首次登记、无需核税,大大降低了不动产登记的复杂程度,缩短了办理时间,有利于接收单位尽快取得产权。

  同时,针对前述非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如出让合同已明确该部分配套设施不在出让范围内,按照我分局多次召开内部研讨会研究的解决方案:由我分局供地部门审核材料,报区政府批准该部分配套设施对应的土地按划拨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该文件为接收单位直接办理配套设施不动产登记,无需再另行办理划拨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立健全移交管理制度

  综上,您提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开发企业代建的非经营性配套设施产权移交不及时的问题,我分局已形成解决方案,且提案办理过程中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也已发文进一步压减了办理流程。目前已有部分具备条件的配套设施在我分局相关措施的督促下完成了转移登记,接收单位顺利取得了产权证书。今后我分局将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认真落实文件政策规定,切实保障配套设施所有权应移尽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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