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号王 峰-关于做好小区停车收费备案意见征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0日来源:区政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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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提案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在实际办理备案证过程中,居住小区停车场进行初次备案后,部分业主因质疑收取停车管理费、停车场产权归属、收费价格等事项,与物业公司、停车管理公司等经营主体产生分歧和矛盾,并对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出现堵塞小区出入口、群体访、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问题。为了减少居住小区停车场存在的社会稳定隐患,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同意增加征求业主意见的结果及属地政府意见作为办理居住小区停车场经营备案手续的受理条件。经调研分析,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小区实施停车收费管理,绝大多数居民认为,应当提前征求业主意见;大部分的业主对于小区停车位封闭管理的需求较高,但多数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不信任、有矛盾分歧等问题;导致目前停车收费管理工作问题的根源,是小区停车位配比严重不足,停车资源紧张,居民停车难、乱停车。对此,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建议将征求业主意见的证明文件作为受理居住小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的前提条件;二是建议在受理居住小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申请前,要求物业公司或停车管理公司先取得申请备案的居住小区所在属地政府的同意后,再予以受理;三是协调属地政府针对拟备案居住小区的实际情况,督促物业公司和停车管理公司及时做好业主宣传、解释和引导等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是挖掘和整合停车资源,优化居住小区的停车位。

  办理报告

  王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做好小区停车收费备案意见征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对于委员提出的“将征求业主意见的证明文件作为受理居住小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的前提条件。”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四条第二款“专用停车场按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不需要办理经营性备案,符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外。”同时在经营性停车备案的受理标准中标明“专用停车场进行备案,须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决定经营的文件材料。”将专用停车场提交决定经营的文件材料作为备案的标准之一。

  对于委员提出的“建议在受理居住小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申请前,要求物业公司或停车管理公司先取得申请备案的居住小区所在属地政府的同意后,再予以受理。”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前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具体备案材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北京市交通委在经营性停车备案的备案材料中,并未要求专用停车场进行备案应取得属地政府同意的相关材料。

  对于委员提出的“协调属地政府针对拟备案居住小区的实际情况,督促物业公司和停车管理公司及时做好业主宣传、解释和引导等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区住建委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督促物业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做好本小区的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对于委员提出的“挖掘和整合停车资源,优化居住小区的停车位。”区城管委本着“有偿使用、共享利用”的原则,继续协调公共停车场在夜间时段对周边居民开放,提供错时共享车位,并积极协调停车优惠价格,采用按月缴费的方式,实现停车资源“峰谷互补”,提升居民规范停车的积极性。

  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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