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号马元颖-关于进一步提高诉前调解质效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0日来源:区政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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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提案

  问题及分析: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后,诉前调解制度在北京市各级法院全面贯彻落实。自实施以来,诉前调解制度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增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能力、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压力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诉前调解机制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质效。

  一、调解程序不明确、期限长,一定程度增加当事人诉累和时间成本。一是诉前调解程序的文书送达程序与时限、调解组织程序与时限、调解终结程序与时限、调审衔接程序与时限均缺少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法获知明确的调解程序,部分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便杳无音信,超期调解、延期立案的情况屡见不鲜。二是部分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在对方当事人无法联系、明确不接受调解、调解意见分歧巨大的情况下,仍需等待调解期满才可正式立案,导致当事人矛盾纠纷积压、损失扩大。

  二、部分案件未能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一是部分立案人员在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时方法不恰当,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没有通过积极鼓励、阐明利弊的正面角度进行引导,甚者出现不申请调解则不予接收材料的情况。二是微法院立案系统将申请调解作为最终操作的必选项,不选择申请调解则无法成功申请立案。三是一些矛盾深、争议大、亟需进入诉讼程序等明显不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仍坚持要求当事人申请调解。

  三、诉前调解人员专业水平与群众工作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诉前调解人员专业水平不足,群众工作经验欠缺,出现和稀泥、不耐烦、生搬硬套的情况,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形象。

  四是联系诉前调解人员困难。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缺少向当事人送达预立案告知书或调解程序告知书的环节,导致当事人无法获知调解员姓名、电话,不能及时表达自身诉求和意愿。

  建议:

  一、研究制定诉前调解工作程序规则,在规定诉前调解整体程序和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文书送达、调解组织、调解开展、调解终结、调审衔接等各阶段的具体程序和时限,做到有章可循、节点明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减轻诉累和时间成本。

  二、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应当警惕诉前调解制度工具化,避免诉前调解程序成为审判指标数据的调节阀。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和不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及时立案。微信立案程序应当破除屏障,将诉前调解申请作为选择项而非必选项。

  三、注重调解人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选聘门槛,加强调解人员考核、培训与管理,同时合理提高报酬待遇。加大退休公检法司人员返聘力度,积极探索设置法律专家调解岗、调解服务外包等灵活方式,多手段增强诉前调解队伍力量。

  四、规范诉前调解告知程序,在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调解程序告知书及其他相关诉讼材料,载明调解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收件地址,打通当事人向调解人员表达诉求、发表意见、提交材料的渠道。

  办理报告

  马元颖委员:

  您《关于进一步提高诉前调解质效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院诉前调解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您的建议,责成相关庭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工作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法院民事案件“多元调解+速裁”机制工作规范》,我院制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多元调解+速裁”工作实施细则》,对诉前调解工作的适用范围、送达程序、调解期限、诉调衔接等内容均做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我院调解速裁团队严格按照上述规范开展工作,诉前调解工作质效不断提升。但个别工作人员对上述规范的理解、执行不到位,出现案件导入诉前调解过程中未充分征询当事人意见、调解程序结束后未及时立案等不规范行为,部分特邀调解员业务能力不足,与当事人有效沟通不够,造成不良影响。我院针对存在问题,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一、强化制度落实。一是深入查摆问题。召开“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推进会,对查找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责令各调解速裁团队逐一对照问题自查自纠。二是推动问题整改。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和本院相关工作规范,落实落细导入调解要自愿、导出立案要及时、调解过程要留痕、对接渠道要畅通的工作要求。三是履行监督职责。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加强内部流程监督,审判管理、审务督查部门加强巡查抽查,确保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一是推动信息公示。在立案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流程图,导诉人员、窗口接待人员加强宣传引导,将诉前调解的制度优势及各环节时限要求准确传达给来院当事人,便于其作出选择。二是开展技术升级。积极协调上级法院及技术部门完善网上立案操作流程,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三是完善操作流程,对于无调解可能或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案件,进行信息标注,不得导入调解程序。

  三、提升调解能力。一是加大培训力度。做实做细特邀常驻调解员每月培训机制,依托1+6法治同行、京法巡回讲堂等机制加大对辖区各镇街、行专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力度。二是拓展调解资源。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及“总对总”委托调解机制,发挥联动调解合力,实现调解力量前移。三是强化诉调对接。建立法院调解速裁团队与调解组织的一对一衔接机制,进一步夯实诉源治理基础。

  四、规范告知程序。一是自动推送信息,依托信息化手段及时发送调解流程及案件流转信息,实现工作透明、节点清晰、进度有序。二是完善流程监管。强化调解法官对诉前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将诉前调解质效纳入法官个人业绩考核和部门业绩考核。三是健全配套机制。发挥12368诉讼服务热线在查询进度、表达诉求、提交材料方面的主渠道作用,为当事人联系调解法官、特邀调解员提供畅通渠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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