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号王昊宸—关于完善税费政策,提升招商引资效能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来源:大兴区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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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提案

  2015年,大兴区作为全国首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单位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引领和积极倡导下,一批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及区属国企纷纷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转让,投资建设了多个产业园区、集租房以及共有产权房等项目,有效激发了区域经济活力,带动了地区经济发展。作为试点地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投资建设实施过程中,关于税收政策仍存在相关问题,并且亟需完善和解决。

  一、存在问题及不足

  据了解,多家中央企业、区属国企在大兴区通过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投资建设了一批产业园区、集租房以及共有产权房等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北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京国土耕〔2015〕537 号)以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发〔2015〕3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责同权。”但在长期以来的实施过程中仍无法完全实现“同责同权”。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所投资建设的大多项目为低利润率的社会责任或企业自用项目,此类项目投资大,收益小。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地企业却无法按照“与国有土地同责同权的规定”获取可进行进项税抵扣的购地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通过属地联营公司(免税企业)开具的无法抵扣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土地价款占项目总体投资比重较大,因此该部分所增加的税负无论从资金筹备还是经营收益方面,都直接给此类企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致使企业背负巨大的资金压力和经营负担。

  二、对策建议

  面对众多企业集中提出的高度共性问题,希望大兴区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围主动作为,助企纾困,就大兴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的税费政策问题给予相关企业积极响应。

  可参照浙江湖州等其他省份试点地区的有效措施,建议将土地款项从购买方先转移至大兴区财政部门,再由大兴区财政部门转移到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的土地一级开发商。此举对于政府侧来说,既增加了政府部门对土地款项使用的监管力度,又给财政部门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对于企业侧来说,持有该财政票据可实现增值税税额抵扣的目的,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购置成本。同时,为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于已完成缴纳土地价款的企业,由土地一级开发商向财政部门提供款项使用资料证明后,补开财政票据。

  凤凰展翅新国门,风生水起看大兴。大兴区作为首都新国门、发展新高地,拥有着无限的战略机遇与发展资源。全面科学的配套政策,完善有效的税收措施,进一步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和竞争优势,从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速推动大兴区绿色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办理报告

  王昊宸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完善税费政策,提升招商引资效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但扣除土地价款需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通俗来说,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财政票据将相应土地价款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

  在国有土地入市交易过程中,由土储部门作为土地出让方,作为土地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土地价款时,能够取得对应财政票据(土地价款上缴财政)。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可以凭财政票据将相应土地价款从销售额中进行扣除。

  目前,在大兴集建地入市交易过程中,由联营公司根据各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授权,作为集建地的出让方,在收取土地价款时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因此,作为集建地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取得对应财政票据,故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无法扣除相应土地价款。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已就此情况向北京市税务局相关处室进行反映,同时,在参加区政府相关会议时,就此问题也进行了阐述,后期我局将加大力度,力争从政策层面获取上级部门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王昊宸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完善税费政策,提升招商引资效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区集建地深化试点任务分工,由我局牵头的工作任务有一项,具体是研究集建地项目土地款无法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问题,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一、存在问题

  目前,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涉及增值税的共性问题是,作为集建地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土地价款所对应的财政票据,进而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无法扣除相应土地价款,导致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高。

  二、任务完成情况

  前期,我局已针对相关情况多次与市局业务处室进行请示汇报。为推动工作开展,争取上级政策支持,整理了典型案例材料并上报至市局。上报相关材料后,我局紧盯进度,密切关注市局答复意见。同时,从市局了解到,相关情况已反馈至税务总局。目前,根据上级答复,需按照现行文件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土地价款需取得相应财政票据。

  三、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扣除土地价款需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因此,按照政策文件,辖区内相关企业无法凭增值税免税发票扣除相应土地价款。

  四、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与市局保持沟通,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同时,我局将积极配合区集地中心做好相关试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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